2.干粉儲存容器的設計壓力可達1.6MPa或2.5MPa干粉滅火劑的負荷系數不應超過0.85,加壓時間不應超過30s。
3.安全泄放裝置的工作壓力和額定排放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“干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”GB16668。
4.干粉儲存容器應符合驅動氣體系數,干粉儲存的要求容量,干粉輸送速率和輸出容器閥出口處的壓力。
二,驅動氣體應為惰性氣體,應使用氮氣;二氧化碳的含水量不應超過0.015%(m / m),其他氣體的含水量不應超過0.006%(m / m);驅動壓力不應大于干粉儲存容器的最大工作壓力可能導致安全事故。
三,干粉滅火系統的存放裝置應布置方便檢查和維護,并應避免陽光直射。環境溫度應為-20°C~50°C。
4.干粉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應為位于專用的存儲設備室。專用存儲設備之間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:
1.保護區域應靠近保護區域,出口應指向室外或疏散通道。
2.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
3.應保持干燥,通風良好,并應提供應急照明。
5.采用防潮,防凍,防火等措施時,本地應用滅火系統的存儲裝置可安裝在固定的安全圍欄內。